第一部分 国家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12月14日)

《纲要》提出,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构建集污水、垃圾、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动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全面推进资源高效利用,建设促进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生态环保设施。

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12月21日)

为进一步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机制,增强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12月2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的通知。

第二部分 地方法律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11月30日)

《意见》提出,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实现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可追溯,并逐步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延伸。推进设市城市实现餐厨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加快县域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全覆盖,配套建设焚烧飞灰处理设施,全省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

北京市城管委员会印发《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12月21日)

《规划》提出,强化科技赋能。开展恶臭污染物治理、渗滤液及浓缩液处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小型化垃圾焚烧处理和焚烧炉渣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

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25年底前建成顺义、平谷、密云等区厨余垃圾处理技改、应急、新(扩)建项目,力争全市处理能力达到9000吨/日以上,补齐处理能力短板。推动农村地区厨余垃圾与农林有机废弃物协同处理,减少垃圾出村。加强废弃油脂回收、处置规范化管理体系建设。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征集基础设施REITs试点储备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12月19日)

《通知》指出,试点行业范围包括能源基础设施。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项目,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分布式冷热电项目。

还包括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环境基础设施、固废危废医废处理环境基础设施、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12月9日)

《方案》提出,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应用场景向化工、钢铁等其他行业拓展,加快与储能、氢能等技术的集成发展。大力推进氢能应用研究,研发清洁、高效、经济的工业副产氢提纯制氢技术,突破高能效氢燃料电池系统、长寿命电堆、质子交换膜等关键技术。推动高压供氢加氢设备、70兆帕储氢瓶等多重储运技术的应用。开展兆瓦级风力、光伏等新能源电解水制氢集成及应用示范。

强化行业和区域协同处置能力。推进工业窑炉、工业企业间点对点协同处置固废,开展燃煤电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对市政污泥、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等的协同处置,试点示范有机污泥、餐厨垃圾等在生物质能上的应用。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11月29日)

《方案》提出,全面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按照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并举的原则,继续推进宝山、浦东海滨等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和老港二期、宝山湿垃圾项目建设,在老港、闵行、嘉定、松江、青浦、奉贤、崇明等区域再新建一批湿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收运处置体系。完善医疗废物应急收运处置体系,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纳入本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清单。

落实燃煤电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市政污泥、工业固废、建筑垃圾残渣等。妥善处理处置污泥。结合污水厂新建、扩建工程,完成浦东、嘉定、青浦等区污泥干化焚烧设施建设,推进燃煤电厂和垃圾焚烧厂污泥掺烧,到2025年实现全市污水厂污泥零填埋。新建一批通沟污泥处理设施,新增处理能力共计约10.5万吨/年。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12月2日)

《方案》要求,各市要因地制宜推进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法,加强易腐烂垃圾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探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工作。探索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农牧区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各相关市95%的行政村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覆盖。

实施好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和地(市)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标改造项目建设,有效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加快推动日喀则市、山南市所辖偏远县小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解决医疗废物运距远、处置不及时的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1月30日)

《条例》指出,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保障体系,明确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区域涉疫情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要求,保障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支持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12月1日)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体系的建设工作,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延伸到村镇地区。人口密集的县(市)可建设县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鼓励边远地区医疗机构配置移动式或小型处理设备实现就地消毒处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规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保证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12月5日)

《规划》提出,宁夏自治区将加快推进垃圾发电在地级市全覆盖。加快建设固原、石嘴山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实现地级市全覆盖目标。结合社会人口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适时启动银川扩建、同心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到2025年,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能力超过5000吨/天,装机规模达到10万千瓦。

大力发展离网型新能源电解水制氢,打造宁东光伏产业园绿氢规模化生产基地。培育风光+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模式,积极创建宁东可再生能源制氢耦合煤化工产业示范区,通过绿氢耦合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煤基多联产等项目,推动灰氢转绿、以氢换煤、绿氢消碳。到2025年,力争绿氢生产规模达到8万吨/年。

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应用。结合清洁取暖、农村散煤治理和燃煤锅炉拆除等工作,加快生物质成型燃料在工业供热和民用采暖等领域推广应用。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11月28日)

《意见》指出,各地要按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自然村(村民小组)全覆盖的要求,合理配置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有收集点(站)、乡镇有转运能力、县城有无害化处理能力。逐步取缔露天收集池,更新老旧破损垃圾收集容器,推动处理设施设备升级换代,建设一批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11月30日)

《条例》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不断提高污泥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湖南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12月21日)

《方案》提出,建立数字化碳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技术在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等领域的开发应用,鼓励企业基于能源管控系统建立数字化碳管理平台,协同推进用能数据与碳排放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管理。探索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综合服务平台,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基础数据库,深化重点行业碳排放实时监测。

有序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机制,引导重点企业对标建立碳排放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引导企业积极参与绿电交易,做好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衔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12月30日)

《意见》提出,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具备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能力。

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城市要加快出台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厨余垃圾处理要求,以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厨余垃圾处理设施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同步、就近建设。